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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浙江省标准化协会,英文译名:Zhe Jiang Associ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英文缩写:ZAS。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全省从事标准化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我省发展标准化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省标准化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标准化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贯彻落实;开展标准化科技学术活动,普及标准化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为提高我省标准化科技水平和标准化科技工作者的素质,促进与国外标准化组织之间合作与交流,加速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挂靠在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机关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杭州市天目山路 222 号一号楼,邮政编码: 310013。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我省标准化科技工作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1、开展标准化(标准、质量、认证等相关领域)学术理论研究,组织国内外标准化学术交流;
2、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承担标准化领域的有关管理工作,承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3、开展标准化领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方面的研究工作和社会调查,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有关部门提供建议;
4、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委托承担或参与标准化科技项目的论证、标准化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
5、普及标准化知识,培训标准化人员;
6、开发标准化信息资源,组织标准化咨询服务;
7、编辑出版发行标准化书刊、资料;
8、推荐或奖励标准优秀论文和优秀科普作品,表彰标准化工作积极分子;
9、兴办与标准化有关的经济技术实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10、关心和维护标准化工作者的权益,组织为标准化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为本协会会员提供服务;
11、承担与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它工作;
12、承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含资深会员、荣誉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从事标准化管理工作和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对本协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士或团体;
4、个人会员的条件:
(1)从事标准化工作,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在标准化工作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2)对标准化科学技术研究和群众性标准化科普活动有贡献;
(3)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对标准化学科发展有较大贡献的,在科研、生产、教育、标准化管理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在国内外标准化界有一定威望的会员,经地方标协或本协会理事推荐,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资深会员称号;
(4)凡对标准化工作和本协会的活动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推荐,全体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荣誉会员是本协会的最高荣誉称号。
5、团体会员的条件:
(1)团体会员应指派一位代表,参与本协会的有关活动。团体会员的代表必须是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2)团体会员单位的标准化工作者自愿加入本协会时,按本章程规定办理个人入会手续。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本协会秘书处颁发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个人会员(含资深会员、荣誉会员)的权利:
(1)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可优惠获得本协会的出版物和技术资料。
2、团体会员的权利是:
(1)团体会员的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可选派代表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4)可优先取得本协会出版物和技术资料;
(5)可要求本协会优先提供技术咨询和协助举办培训班;
(6)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个人会员(含资深会员、荣誉会员)的义务是:
(1)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3)积极参加研究、探讨标准化的学术、技术问题;
(4)积极撰写标准化学术论文、科普文章、做学术报告、科普报告,对标准化科学技术工作向本协会提建议;
(5)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标准化咨询服务活动;
2、团体会员的义务是: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2)协助开展有关标准化学术、咨询和宣传普及等方面的活动;
(3)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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